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五章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