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