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三峡库区所在的县、市可以参照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