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不包含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省联社、贷款公司、农村… 第三十条 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一条 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农村中小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仅对法人机构开展评价,并自行确定机构覆盖范围。原则上应5年全覆盖,每年覆盖率不低于20%。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进行消保监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