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不包含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省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