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将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监管评级评估体系,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 第七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制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数据目录,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监督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保护。银行保险机… 第七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机制,持续监测数据安全风险,向行业发布风险提示,制定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数据安全… 第七十三条 涉及批量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数据共享、委托处理、转让交易、数据转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处理、合同签署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法律、…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治理、技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处… 第七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事件调查,对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调查。现场检查、事件调查… 第七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其违规情况,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对涉及违… 第七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 第七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自律、协调、服务等方式,协助引导会员单位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