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根据违规情况,可以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保险业金融机构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根据违规情况,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