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治理、技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处置措施、数据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委托和共同处理、数据出境、数据安全评估与审查情况、数据安全相关的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