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在信息系统中实现相关功能控制。 第五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所… 第五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其信息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涉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 第五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母行、集团,或者其子行、子公司共享个人信息,及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履行向个人告知及取得其同意等相关事项的义务。 第六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其向境外接收方行使信息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法律、行… 第六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条款内明确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保护措施和期限等,并严格监督受托人以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和模型生成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第六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通知个人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