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条款内明确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保护措施和期限等,并严格监督受托人以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与第三方传输个人敏感数据必须确保安全,防范数据滥用和泄露风险。未经银行保险机构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