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建设开放银行、金融生态或者与第三方数据合作时,要实现自身与外部的安全风险隔离,与外部机构的数据交互应当通过集中管理的外联平台或者应用程序接口实施,依据“业务必需、最小权限”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接口设计、开发、服务、运行等进行集中安全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