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应当与机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整体风险偏好下制定定性、定量指标并重的操作风险偏好,每年开展重检。风险偏好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等相衔接。风险偏好指标应…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具备操作风险管理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兼顾操作风险管理过程和结果。薪酬和激励约束机制应当反映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操作风险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披露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