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应当与机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操作风险定义;

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操作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缓释程序;

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包括报告主体、责任、路径、频率、时限等。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或者修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职责归属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