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其并表管理范围内的境内金融附属机构、金融科技类附属机构建立符合集团风险偏好,与其业务范围、风险特征、经营规模及监管要求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三道防线,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附属机构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所在地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