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境内分支机构、直接经营业务的部门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为本级、本条线操作风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资源;
严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以及管理流程等要求;
按照内外部审计结果和监管要求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其他相关职责。
境外分支机构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所在地监管要求。
为本级、本条线操作风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资源;
严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以及管理流程等要求;
按照内外部审计结果和监管要求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其他相关职责。
境外分支机构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所在地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