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