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