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第三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录音录像管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录音录像质量,确保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管理,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录音录像资料存储期限届满时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销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