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