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