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职能部门的绩效考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在境外的分支及全资附属的银行机构,由总行(公司)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实施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并表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资或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考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