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一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依据《中华… 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 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