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