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