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或者提高准备金水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