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九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第十一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银团贷款的管理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五条 代理行由牵头行在银团筹组阶段指定或者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事前披露关联关系并获得全体银团成员书面同意的… 第十六条 代理行应当具备履行银团贷款管理职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 第十八条 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