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设计银团融资结构,制定分销方案,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及时跟进分销进度并告知借款人;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牵头行应当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根据银团规模、组团和分销情况,银团接受借款人委托,可在银团内部增设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等角色,并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