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