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十一、
十一、 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保监发〔2015〕121号)第三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