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十、

十、 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立董事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或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保险机构未在3个月内予以免职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被责令撤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