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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被投诉人对收到铁路运输服务领域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渠道收到的投诉,统一由12327投诉中心受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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