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投诉过程中,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存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