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12327投诉中心接到投诉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

有明确被投诉人的;

有事实依据的,包括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相关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有具体投诉请求的,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规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意见建议等;

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的。

投诉人通过12327热线、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