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