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