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二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二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