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运输工具、运输包装、装载加固条件及专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

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