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三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