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