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四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四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