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