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五十六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