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被许可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导致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材料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