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可延期1年。 被许可企业在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1年内未开业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内仍未开业的,已取得的铁路运输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