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

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应当明确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文本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