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