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接受社会监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旅客、托运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