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其从事铁路运输的站段等分支机构,下同)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铁路旅客、托运人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类分级、鼓励修复”原则开展。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