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承运人在其每条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具备下列条件:

铁路正线(区段)已开通使用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

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