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承运人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铁路正线(区段)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发送、到达作业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须经验收合格并已开通货运业务;

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