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三条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运人在其每条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均应向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许可。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